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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鄒碧華
  第一步,固定權利請求。權利請求是當事人訴權的核心所在,也是民事審判的最原始的起點,是所有訴訟行為展開的基本依據,故必須及時固定。
  第二步,識別權利請求基礎。訴訟請求固定後,即應確定其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即“法官找法”。法官必須先弄清訴訟請求對應的請求權性質。這裡要求根據當事人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確法律關係,再以之為基礎明確權利性質,進而確定法律條文,這是民事審判中最重要、最難的環節。
  第三步,識別抗辯權基礎(又稱識別對立規範)。在識別出原告的權利請求基礎後,法官審查被告的答辯時,首先要判斷被告是否提出抗辯或抗辯權。如提出了抗辯(權),還要識別其性質,如是權利消滅抗辯、時效抗辯、履行抗辯,還是其他類型的抗辯。最後,根據抗辯或抗辯權,尋找其所依據的法律規範基礎。這有助於明確證明責任分配。
  第四步,基礎規範構成要件分析。法官找到權利請求基礎規範和對立規範後,應對基礎規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把法律條文所包含的事實要件分解,其中對於不完全性法條則要通過法律解釋或者法律補充的方法,把隱含的要件找出來,以獲得完全法條。在很多情況下,不完全性法條或定義性法條往往是基礎性規範的補充規範。補充性規菹的構成要件經常成為案件審理的核心爭點,其所有構成要件可能成為關鍵要件。
  第五步,審查當事人訴訟主張是否完備(訴訟主張的檢索)。明確了基礎規範後,法官即應審查當事人是否就基礎規範包含的每個要件都提出了主張,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與其依據的基礎是否矛盾。當事人如果遺漏了相關主張或提出的主張與基礎規範的要求相矛盾,法院應當釋明,要求其補充或明確。
  第六步,爭點整理,即法官根據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歸納案件爭議焦點的過程。爭點整理是案件審理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爭點可以被認為是法官審判過程中的指揮棒。
  第七步,要件事實的證明(舉證指導及心證公開)。法官組織各方當事人圍繞爭點進行舉證、質證。理清舉證、質證的基本任務和要求,完成證明責任分配,並提前將心證結論告訴當事人,促進當事人窮盡證明方法和證明資源,要讓當事人把證據都拿出來,避免當事人有證據卻失權,以便事實認定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觀。
  第八步,要件事實的認定:一方面依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過濾”,排除缺乏關聯性的證據事實;另一方面對證據內容、證明力大小等作出判斷,並據此確認要件事實。
  第九步,要件歸入並作出裁判。歸入或涵攝歸入是指把案件事實與分析出來的法律規範構成要件進行對應。法院將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被告主張所對應的法律規範的各項構成要件,逐一進行比對,進行歸入並根據歸入的結果作出適用或不適用該法律條文裁判的過程。
  (本文在刊發時有較大刪減)
  (原標題:《要件審判九步法》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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